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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用于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的应该作为双方共同债务,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双方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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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用于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的应该作为双方共同债务,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双方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用于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的应该作为双方共同债务,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双方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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