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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不能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离婚时不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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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离婚纠纷是身份关系的解除,不同于合同法关于财产关系的争议处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所以离婚纠纷的管辖,是不能约定的。在法定管辖的条件下,离婚案件通常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说,被告在哪里住,就去哪里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到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又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实践当中,如果原告起诉到法院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原告同意移送的,这也不属于约定管辖,仍然是在法院管辖范内的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2、实践当中,大家重点关注的是实体问题,很少考虑约定是去哪个法院处理离婚的问题,所以,我觉得还是刚才说的,诉讼开始以后,如果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或者希望到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那在收到起诉书后15天内及时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就可以了,但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要看具体事实以及你的证据来确定。
如果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双方就可以协议离婚,而不必通过诉讼离婚。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据此可知,如果夫妻双方均是大陆居民,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与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不一致,当事人也应当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不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夫妻一方是大陆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不管双方在何地登记结婚,协议离婚时,均应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后,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当然,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询问当事人后,会收回结婚证,做出《民事调解书》,准予离婚。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另一种是诉讼,是最为便捷的方式,双方只需签订就可以登记离婚,那么可以约定管辖吗,这里我就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回答:首先,中规定的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不包括离婚纠纷。其次,离婚纠纷涉及到人身关系,不适用协议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和婚姻有关的纠纷涉及范围很广泛,每个案件均具有不同的特点,管辖权问题属于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建议大家聘请资深的婚姻家事律师介入案件,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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