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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逮捕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1.第一审人民法...
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逮捕: 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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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为逮捕的情形包括: 新犯罪的可能性; 2、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可能破坏或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试图自杀或逃跑。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应当变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是: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逮捕: 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57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被监视居住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2.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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