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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是: 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2、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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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有以下情形的,视为造成了重大损失: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第1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从定义上可以看出,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最新滥用职权罪量刑标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明知类渎职犯罪的处理。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是渎职罪中较为典型的一类行为,包括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放纵走私、不征、少征税款、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非法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人件证件、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等。此类渎职犯罪均以明知为其主观内容,且多数发生在其他犯罪行为实施过程当中,实施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同时构成其放纵或者帮助的犯罪的共犯,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肯定意见认为,此类渎职犯罪兼有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和其他犯罪的共犯构成要件的双重性质,因行为本身的原因导致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想象章合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断。该意见还进一步提出,即便被帮人主观上不知情,根据片面共犯的理论也应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我们认为,单纯地明知帮助行为宜适用渎职罪的刑法规窄定罪处罚。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按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此情形确实同时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其他犯罪的共犯,但此情形下触犯数个罪名不是行为的复合性所致,而是法律规定的原因所致,宜认定为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即只要实施了单一的渎职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此种法条竞合属于特别法(渎职犯罪刑法规定)与一般法(共同犯罪刑法规定)之间的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以渎职犯罪处理。二是所帮助的其他犯罪的法定刑往往都重于渎职犯罪,如择一重罪处理,多数都需以其他犯罪的共犯处理,这将直接导致此类渎职犯罪的刑法规定被实际架空,显然背离了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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