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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留置措施是一种由监察委独立采取的监察措施,完全不同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因此,原则上留置使用的应该是原纪委使用的特定场所(双规场所),而...
是的,留置权措施是监察委员会独立采取的监察措施,与刑事诉讼的强制性措施完全不同。因此,原则上,留置权应使用原纪律检查委员会使用的特定场所(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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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留置措施是一种由监察委独立采取的监察措施,完全不同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因此,原则上留置使用的应该是原纪委使用的特定场所(双规场所),而不是公安看守所。基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与监察案件的性质完全不同,而且在没有人民警察参与的情况下,原则上在该留置场所不应当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戒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监察委留置后是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 1、立案条件。经过初查,已掌握被调查人部分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需要追求政务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调查。 2、立案程序。 (1)调查部门制作《立案调查请示报告》报监察委主任批准并提请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如果监察对象是同级党委管理的对象,应向同级党委请示(一般应书面请示报告)。 (2)决定立案后,开具《立案决定书》,并向被调查人宣布并制作笔录,通知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免的人员,应向人大常委会通报。 (3)报上级监察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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