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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赔偿一般扣除医疗费非医保部分全额进行赔偿。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
保险人赔偿责任、赔偿数额、赔偿程序完全法定化,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固定的有限额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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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的话,这样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请求范围,即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没有被交通管理部门划分,保险公司也必须赔偿事故中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有权或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不是当事人的义务,一般民事主体既没有权利也没有划分事故责任比例的义务。只要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就交通事故的赔偿状况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书,保险公司就必须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保险公司会在赔偿限额内先赔偿。《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 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 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 1.1万元提高到 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给予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全责者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相关延伸】 问:车祸致人死亡怎么判? 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车祸致人死亡如果属于重大交通事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符合以下其中之一,就属于重大交通事故:首先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导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第二是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导致三人以上死亡的;第三造成了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并且无力赔偿的金额达到了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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