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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残疾人服务协会是采取什么措施保障残疾人就业的?

2021-11-15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劳动者就业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的歧视。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雇主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职工招聘、转正、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这是保护残疾职工平等就业权的法律规定。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职业选择、劳动报酬或收入、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权利。直接或间接歧视残疾人是违法的。其核心内容是在相同的标准和条件下,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健全员工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人、聘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工资水平、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学术研究人员职称水平等方面。,如果标准中有对残疾人的歧视性内容,或者残疾人的情况符合标准,只是因为一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被剥夺上述权利是歧视的表现,在禁止之内。具体来说:(1)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应公平对待求职者,平等对待。用人单位不应将一些与工作无关的偏见放入企业的就业标准;(2)残疾职工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应当像健全人一样按期转正定级;(3)残疾人就业后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应当与健全人同工同酬。任何在单位工作的残疾职工,都要像健全职工一样,按照本单位调整工资政策,调整工资;(4)用人单位应按时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5)用人单位应保障残疾职工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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