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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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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巨大,一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两人共同犯罪中,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规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是否构成诈骗犯罪视情况而定。卖房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购房款,事后又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极容易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房二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因此,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构罪形式 1、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2、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3、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4、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5、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以下情形不属于犯罪 下列“一房二卖”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1、出卖人作为实际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选择过户给一人,对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房款的; 2、出卖人虽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人,但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且不影响买受人实际使用的; 3、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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