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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以及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对长期在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以及到上述地区学校支援义务教育的城市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业务培训以及本省教育专业硕士招录等方面根据国家规定给予照顾。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各地政策不同建议咨询当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最新规定为准。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听课、作业、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教育的基本权利。 2、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主要表现是:以未完成作业或不守纪律为由,使学生不能按时下课或放学,或剥夺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时间;罚站、罚打扫卫生、罚写作业、罚跑步等,以致造成学生身心健康受损害;非法搜身、拘禁学生等等。 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这类侵权行为表现有: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学生、馒骂学生;不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将学生的家庭隐私与学生成绩及行为表现随意公开;给学生取一些歧视性的绰号,或侮辱性的称号,如“弱智”、“笨蛋”等;基于学生的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等,以表现的歧视态度和行为侮辱或讽刺学生的父母或其它家庭成员及不公平的评价学生。 4、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身体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导致这种权利受侵害的主要违法行为是体罚行为和变相体罚行为。如有些教师打学生耳光、罚学生劳动、罚学生超量做作业、罚学生吃塑料片、罚学生吃牛粪等等都属于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 5、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若学校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这表明,学生的财产是受法律所明确保护的一种权益。学校、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损坏学生财物、没收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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