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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立案后如果抓捕需要满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
一般是先拘留,立案侦查,之后才是逮捕。需要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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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侦查的时间,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刑拘或被逮捕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速度; 2、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就要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通知或者逮捕。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调查,符合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转移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轻罪、重罪的证据材料。现有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可以依法拘留,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逮捕。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自诉人起诉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可以根据案情决定什么时候抓人,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被拘留,30天内被逮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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