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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解读?

2021-04-14
(一)第三十七条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第三十八条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第三十五条 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解读:本条增加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比如因为一部分中止审理导致分案处理的情形。(二)第三十九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读:此条内容虽是最高法解释新增内容,但在刑诉法中已有规定,不赘述。(三)第四十条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解读:该条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3条相应内容的细化。人民法院转达委托辩护人有了时间限制:3天内;转达的对象有:在押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注意,转达的两类对象之间的是“或者”的关系,而不是并列的关系。备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四)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解读:1、如果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的转交时间(二十四小时内)不同于上条的转达时间(三日内)。容易混淆的地方是考试的重点。2、此处不区分是否属于强制辩护的情形,只要在押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了,人民法院就应当在24小时内转交。(五)第四十二条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解读:此处比《刑事诉讼法》第34条增加第二款,第一款第(三)项是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第二款是已经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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