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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不是单务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且负担一定的义务,出卖人应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
承揽合同不是单务合同,而是属于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只享受义务或者只承担责任,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继续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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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不是实践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实际合同并不都是单一的事务合同。实际合同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仓储合同等,但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为单一事务合同,由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但定金合同和仓储合同为双重事务合同。
从以上概念界定可以看出,保管合同不属于单务合同,而属于双务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所以,从以上概念界定可以看出,保管合同不属于单务合同,而属于双务合同。 寄存人主要有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和告知义务。 保管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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