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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致一大腿截肢,应评定为四级伤残;双大腿截肢,应评定为二级伤残,并享有生活护理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1)双膝以上缺失; 5.4四级 5,4.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和单侧拇指全缺失属于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属于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二脚趾截肢应构成九至十级工伤伤残。伤残鉴定主要看伤者是否存在伤残、功能障碍和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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