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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视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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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视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原则上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需要按照借条格式写明数额,日期,签字等
最好签定借款合同,交付借款后由对方出具收条。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们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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