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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是关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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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形主要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逮捕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间通常是一个月,特殊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还可以继续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特殊原因长期不宜交付审判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京沈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根据第六机关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延长拘留期限时,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报告延长拘留期限的案件、主要案件或者延长拘留期限的具体原因。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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