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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新鉴定,是指医学会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要求而重新组织的鉴定。下列情况下应下列情况下进行: 1)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应重新组织双方重新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 2)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要求,鉴定程序不符合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原专家鉴定组可以负责重新鉴定。 所谓技术鉴定重机关报鉴定,是指医学会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要求,需要重新鉴定的,必须重新组织的鉴定。体现了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对程序的事后监督职能。 因为重新鉴定是由于医学会组织不利造成的,医学会在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的资格;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注册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规定避免未避免的;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够提出合法依据和理由的;5、法律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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