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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是否必须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24-12-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或成因无法判定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来确认相关当事人责任。该证明文件应详细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涉及的当事人的情况,同时全面反映调查得到的所有实际情况。这份证明将分别递送给各相关方,通知他们享有申请复议、调解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等法律权利及其相应的期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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