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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中旬在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2022-10-07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由此会产生对死亡结果的赔偿问题,关于死亡的赔偿标准,根据与死亡有关的不同项目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7条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了承担交通事故一般赔偿项目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的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又据其18条,对死亡的赔偿一般还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与死亡有关的赔偿项目。死亡前因就医治疗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被害人因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死者的近亲属因死者死亡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死亡直接相关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1、丧葬费用的计算。依据《解释》27条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解释》28条之规定,⑴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的一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⑵未成年人被扶养人计算至十八周岁(至成年);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⑷六十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则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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