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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金额不低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四)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公众发行的部分不低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金额不得超过拟向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可以按照规定酌情降低向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低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六)发起人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七)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6.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7.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可称为新股发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很多具体工作。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1)公司章程;(2)发起人协议;(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4)招股说明书;(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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