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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
1、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2、只要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法院对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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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夫妻另一方的银行卡余额或者交易明细,需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个人是无权去银行调查对方银行相关记录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法院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因此,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但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除非当事人的申请明确要求法院打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如果从存取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上海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应分的份额。
一方转移时,在离婚时遵循下述原则;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中财产价值的确定,审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财产的价值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确定:若属于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不予处理的财产,财产价值以处理时的市场价值确定;若属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财产价值的确定可适用“就高”原则,即离婚时财产的市场价值高,以离婚时的市场价值确定;处理财产时的市场价值高,以处理财产时的市场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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