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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2、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3、有关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 4、抵押物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证明; 5、抵押合同文本; 6、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及相关材料至房管部门办理登记,目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即县级以上土地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但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部门在划拨土地上形成房产处分的明确审查责任。因此根据其出具的批准转让文书,可视为允许其上市交易。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3、房屋权属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买卖合同、互换合同、经公证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合并协议、入股协议、分立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 6、其他必要材料。
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需提供资料 (一)初次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5、*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6、宗地界址点坐标、面积和宗地图件等资料(原件1份); 7、*下列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之一: 1)买契本契(原件复印件1份); 2)1987年11月30日前的公地租用合约(原件1份); 3)1980年12月31日前的温州市处理私人建房办公室复查(处理)决定书(原件1份); 4)临时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5)1987年11月30日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所有权证或载明房屋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6)82年以前的房产,提供84年航测图(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证明(原件1份)等: 7)出让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8)划拨土地的:提供职能部门的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 8、*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1份);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 10、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办的,应提供委托协议书(原件1份);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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