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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是由申请鉴定一方的当事人垫付鉴定费 二,由入围人民法院的鉴定机构,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鉴定 三,鉴定收费标准;笔迹鉴定,属于物证...
一,鉴定是由申请鉴定一方的当事人垫付鉴定费 二,由入围人民法院的鉴定机构,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鉴定 三,鉴定收费标准;笔迹鉴定,属于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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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间。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 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 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申请笔迹鉴定一般情况下是要求提供原件的,不过,有的案件调取原件可能确实存在着困难,如果是这样的话,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者有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最好是能够提供原件,还要提供其他的样本对送检的材料进行对比,无法提供检材的,鉴定工作是没办法开展下去的。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欠款,并拿出原始书证证明,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告不认可欠据是其所写,实际上是一种抗辩、一种反驳,也是一种事实主张,这种事实主张是未发生的主张,应该提供反证加以证明;2、由被告申请鉴定,对原告也具有约束作用,假如不是被告签名,鉴定就可揭露原告的骗局,原告就会败诉,这样就是一种公平的分配;3、另外,欠据是否伪造,双方是非常清楚的,实务中我国有一普遍现象,原告无论提供什么证据,被告均不承认,如果让原告申请鉴定,被告永远处于一种消极状态,是不公平的,设定这样规则缺乏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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