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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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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 2.误工费。 3.陪护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人数不超过2人。
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全额赔偿患者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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