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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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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市内五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储存、销售、使用含硫份超过0.8%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其他县(市)、区禁止储存、销售、使用含硫份超过1.0%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全市各行业不得使用灰份超过环评设计要求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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