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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费用的缴纳做了如下规定: 1.第九十四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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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费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没有按规定的费用足额缴纳的,视为没有缴纳: 一、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受理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 二、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缴纳申请费用同时缴纳优先权费; 三、实质审查费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缴清(仅适用于发明专利); 四、恢复权利费: 1因不可抗拒而延误丧失权利的,自障碍消除后二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2因正当理由延误期限丧失权利,可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 五、复审费:自申请人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六、撤销请求费自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七、维持费: 第一次申请维持费缴纳期限自申请日起的第三个年度的第一个月内,以后的期限是前一年度期满前的一个月内; 八、专利登记费和授予专利权的年费,自收到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授予权之日起二个月内; 九、著录事项变更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费,自申请人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缴纳的费用有以下这些: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关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具体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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