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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l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
担任遗嘱见证人的条件如下: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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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3、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4、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能力。二、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三、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四、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五、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 1、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见证人是指叙述或证实其实际看到的事物的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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