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首先应当撤销假释,再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新犯的罪被判处死刑的,应当执行死刑,其它刑罚不再执行。 第二种情况:新犯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执行无期徒刑,其它刑罚不再执行。 第三种情况: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最高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前一个判决未执行的刑期和后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期相加,得出一个总和刑期;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决定执行的拘役最高不得超过一年;决定执行的管制最高不得超过三年。
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这两个规定,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罪,无论新的犯罪行为是否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均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新判决确定的刑期以内。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因此,假释期间犯罪不属于累犯,因为假释时原罪还没有执行完毕。
如果认为减刑之后发现有漏判之罪时应撤销减刑裁定使减刑裁定在法律上归于无效的,便会选择前一种并罚方法,如果认为减刑之后虽发现有漏罪但不足以此而撤销减刑裁定的,便会选择后一种并罚方法。对此问题我国刑法学界探讨不多,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应该首先依法定程序将减刑裁定予以撤销,其次再适用刑法第70条的规定,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决减刑之前的刑罚依先加后减的规则进行并罚,决定应予执行的刑罚,其理由主要是:适用减刑的实质性或决定性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应是统一的,即立功表现应以悔改表现为必要前提,故在减刑之后发现减刑之前有漏判之罪,则足以表明被减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适用减刑的实质性条件。对于不符合减刑实质性适用条件的减刑裁定应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使减刑的效力归于无效,因而,漏判之罪的刑罚只能与减刑之前的刑罚实行合并处罚,这样也可以避免轻纵罪犯的结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6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861人已浏览
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