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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对股份分割如下通常来讲,如果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夫妻双方在公司中持股比例是对夫妻财产的份额约定,夫妻双方持有的不同比例股份都视为共同财产...
离婚后夫妻股份的分配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转让。如果离婚时获得该股份的夫妻一方不是本公司的股东,可以参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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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的方法有:双方协议分割。双方就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市场价格难以分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离婚时股票分割方法如下:几乎每一个离婚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在实践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灵活掌握;比如,现在有些外资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分割办法也是如此;股票,与债券、基金等都属于有价证券,都代表一定数额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股票,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应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起予以分割,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股票所代表的这部分财产有其特有的属性,决定了其在分割时也有其特点: 一是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跌而起伏不定。因此,对于处于不断变动中的投资性财产,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来确定它的价值,也不能以它的发行价来确定其价值;既不能以购买时的购买价确定其价值,也不能以分割时的股市价确定其价值,一定要由法院计算出该财产的确切价值并加以分割,是不现实的,但是无论财产的价值怎么波动,其持有的数量是相对不变的;分割时,只有充分考虑到它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风险对夫妻双方的均衡性,才能不失公允;所以,目前法院的实际判决中,都是按照数量和比例来对股票等投资性财产进行分割; 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补充说明:基准日:上市公司以股票股利分配给股东,也就是公司的盈余转为增资时,或进行配股时,就要对股价进行除权;除权(息)基准日,是相对于股权(息)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即R+1日,在该日及以后交易日交易的股票称为"除权股票"或"除息股票",买入该股票的投资者也就不再享受此次分红配股的权利,而在股权(息)登记日收盘后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在除权(息)基准日及以后卖出该股票后,其所享受的分红配股的权利不受影响。
离婚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股权分割情形: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的,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成为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出资额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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