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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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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一辆摩托车的话,数额较小,可以做免予刑事处罚辩护。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免除刑事处罚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有犯罪事实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三)经特赦免处罚的;(四)依照刑法处理的犯罪,没有没有告诉或者撤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二是有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因特殊原因可以免除处罚。刑法主要体现在对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还规定,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犯罪准备、中止、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迫从犯、自首或者立功的被告、嫌疑人也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可以免除处罚。此外,《刑法》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负面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受到刑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除上述条款外,《刑法》中的一些具体罪名在量刑中也有免除处罚的规定,如行贿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这需要在案件中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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