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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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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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