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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直接客户是国家信用资金的发行和利率管理秩序。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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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直接客户是国家信用资金的发行和利率管理秩序。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信用资金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的贷款方针、政策,发行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公司的公营存款。这是信用资金的主体部分(2)国家财政分配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用资金中占极小的比例(3)资金市场借出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款的短期贷款在内,在下一个系统内借款的金融机构之间分解借款。这种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根据我国金融管理法规,作为发放贷款的信用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明确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偿还方式、原则上提供担保人和担保人、房地产担保等,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审查,评价后,可以确认是否贷款。通过欺诈的下落虚假用途、虚假担保取得信用资金的人,本身是违反信用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部门都不得在中央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也是违反中国信用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以转卖利润为目的,表现出金融机构信用资金高利贷他人金额大的行为。简而言之,借款人通过正常程序依法获得金融机构的信用资金后,以贷款利润为目的,将贷款高利润转让给他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在贷款行为获得违法收入的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有权机关需要说明。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工商店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利,不占有挪用资金,遵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有能力按期偿还本金,没有偿还本金利息和逾期贷款的,已经制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自然人和不需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事业法人外,应经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资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借款人的要求。(6)申请办理中期、长期性贷款的,新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益和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只能故意构成,目的是转卖利益。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直接客户是国家信用资金的发行和利率管理秩序。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信用资金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的贷款方针、政策,发行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公司的公营存款。这是信用资金的主体部分(2)国家财政分配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用资金中占极小的比例(3)资金市场借出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款的短期贷款在内,在下一个系统内借款的金融机构之间分解借款。这种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根据我国金融管理法规,作为发放贷款的信用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明确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偿还方式、原则上提供担保人和担保人、房地产担保等,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审查,评价后,可以确认是否贷款。通过欺诈的下落虚假用途、虚假担保取得信用资金的人,本身是违反信用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部门都不得在中央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也是违反中国信用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以转卖利润为目的,表现出金融机构信用资金高利贷他人金额大的行为。简而言之,借款人通过正常程序依法获得金融机构的信用资金后,以贷款利润为目的,将贷款高利润转让给他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在贷款行为获得违法收入的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有权机关需要说明。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工商店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利,不占有挪用资金,遵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有能力按期偿还本金,没有偿还本金利息和逾期贷款的,已经制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自然人和不需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事业法人外,应经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资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借款人的要求。(6)申请办理中期、长期性贷款的,新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益和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只能故意构成,目的是转卖利益。过失不构成本罪。
1、客体上,本罪作为贷款犯罪之一,区别于贷款诈骗的一大特征就在于:后者是对这笔贷款所有权的侵犯,因为行为人是有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前者是对贷款使用权的侵犯,行为人编造虚假贷款项目申请贷款,只是为了高利转贷以赚取高额利息差,并未有侵吞贷款不还的主观意图,因此该罪本质上是对贷款使用、收益等权益的侵犯。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表层上,该罪侵犯的是银行贷款的使用权;深层上,由于贷款得不到合理使用,国家不能清楚资金的准确流向,从而使资金失去必要的监管,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有两个行为:套取行为和转贷行为。具体而言,就是行为人采取虚构贷款项目等手段,套得银行的贷款再转而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构成该罪就应当有以上两个行为,仅有套取行为是不能构成本罪的。此外,行为人套取的对象仅包括银行的信贷资金,民间借贷并未纳入刑法所规制的范围。并且行为人的转贷不是一般的转贷,而是高利转贷。掌握上述几点,对于准确适用该罪非常重要。 3、主体上,本罪既可以由个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但是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两者有所不同,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起刑点不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在五万元以上,单位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在十万元以上;二是对于单位犯罪中个人的刑事责任,刑法做了有别于个人犯罪中个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管单位违法所得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都是按个人犯罪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刑事责任论处。 4、主观方面,本罪只限于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明知转贷给他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不要求对具体的危害结果有明确认识。而且本罪还要求行为人有目的,即转贷牟利的目的,行为人套取资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转贷并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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