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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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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三)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四)500千伏的,不小于30米;(五)超过500千伏的,需论证。建筑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与档距大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部门意见。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时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1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确有必要建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新建架空电力线、变电站与现状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当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3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其管道、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1.5米。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并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论证。高层建筑成组群布局的,应当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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