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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看情况的。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不同于《》中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其不仅要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
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的效果有下列效果: (1)受让人取得债权以及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而债务人需要向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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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现行法律、诉讼解释,在该问题上可得出几点结论: (一)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中甚至没有关于诉讼承担的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条确立的规则是:诉讼程序中只有死亡继承的情形得产生诉讼承担的效果。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 (二)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执行申请权或执行程序中原债权人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其二百一十六条到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可以得出申请执行的主体限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结论,而从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来看,一般也认为应做这样的解释:作为执行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组织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
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就可以转让。以下债权不得转让: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可以通过诉讼方式通知。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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