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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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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县道、乡道上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在村道的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资金筹集机制。其资金来源:(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二)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三)村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和政府奖补相结合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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