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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使用上述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
如果告别人强奸罪,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构成,或者是私下可以解决。 答:女方自愿的话是不构成强奸罪的。但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是不可以私下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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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的审判通常如下: 1. 如果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犯罪分子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 如果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数量巨大,犯罪分子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如果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数量特别巨大,犯罪分子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将面临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罪犯将面临十年至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 轮奸被拐卖的妇女的; 4.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一)强奸幼女问题: 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同一个幼女发生性关系(未满十四周岁),不管该幼女是否自愿,强奸罪都成立。 这里所谓的幼女,是指刑法里规定的、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女性。 其立法法理是?幼女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幼女实际上“同意”与他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认,与该幼女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 在香港,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俗称“衰十一”。 在日本,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2周岁。 (二)轮奸问题: 在某些国家的刑法里(比如中国的刑法),“轮奸”不是一个罪名,它只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也就是说“轮奸”仍然属于“强奸”,但它是更恶劣更严重的强奸行为。 对于轮奸,刑法会在强奸罪的量刑基础上,再加重量刑。比如若普通强奸罪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则轮奸可判被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某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轮奸行为甚至可以判被告无期徒刑。 (三)强奸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强奸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 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 (1)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 (2)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强奸的; (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4)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将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才可以构成强奸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强奸罪,但确切的说属于:强奸罪(未遂)。比如一男性欲强奸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这时该男子就属于:强奸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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