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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恶意起诉与虚假诉讼的甄别

2024-11-08
以下是对原文的改写: 关于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之间的差异,可以总结以下几点: 1. 虚假诉讼涉及的主要参与主体是原告和被告,而恶意诉讼则可能涉及更多的当事人。 2. 虚假诉讼的特点是明显的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而恶意诉讼则通常是单方面的恶意行为,缺乏双方合谋的情况,因此还保留了一定程度上的对抗性。 3. 两种诉讼所侵犯的对象存在差异。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侵犯的是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恶意诉讼的侵害对象主要限于诉讼的对方,通常不会波及到第三人。 4. 在虚假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们提起诉讼的主体、事实依据以及证据等均属子虚乌有。而在恶意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可能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属于对诉讼权利的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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