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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举报同案犯的不属于立功,属于坦白。 《刑法》第77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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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是指共同参与同一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一般来说,检举同案犯立功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犯罪分子在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后,又提供了同案犯的活动地点、活动规律、家庭住址等,根据其提供的信息,公安人员前去抓获了该同案犯的情形应该认定为立功。因为交待自己的罪行和同案犯的罪行,并不包括必须交待同案犯的住所、活动规律、活动地点等。 2.犯罪分子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时,交待了“共犯”,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这一“共犯”,但经查,认定其协助抓获的人是共犯的证据不足,但却有证据证明被抓获的人是公安机关通缉的重大犯罪分子。对于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为立功,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应该认定为立功,因为这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不论这一犯罪分子是共犯,还是与自己无关的罪犯,均应认定为立功。 3.犯罪分子为泄私愤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待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认定自首还是立功?犯罪分子为泄私愤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属于有立功表现,但该犯罪分子在举报同案犯时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情形,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并可依法从轻处罚。理由是:犯罪分子在举报同案犯时,只要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就应当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的动机,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这里要注意交待同案犯与揭发同案犯的关系。只有揭发同案犯除共同实施的犯罪以外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立功。否则,只能算是如实供述罪行,认定为自首。《解释》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是立功。 由此可见,如果揭发的不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不是立功,应属于自首的必要条件。
供出同案犯不算立功。 根据规定,立功是交代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交代的是共同犯罪行为不是立功,立功必须是交代的同案犯的非共犯行为即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行为。 那么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既不成立自首也不成立立功。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不属于立功;但是检举揭发同案犯另犯罪行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所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不构成立功,仅仅属于酌定从轻情节,须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予以从轻处罚及从轻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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