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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有以下情形: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
信用卡诈骗方式有: 1、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无效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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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有以下情形: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各种非法手段制造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由伪造者自己使用或出售给他人使用的均可构成本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持卡人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该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的,因挂失而使用信用卡继续透支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 4、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客户在银行帐户上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银行批准,短期使用超过其帐上金额度款项的行为。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款项,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有以下情形: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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