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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接受审查:(1)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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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被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规定,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方式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的除外,即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应当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继续侦查的,仍可取保。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因此不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条件(公安机关规定):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 (6)其他严重犯罪。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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