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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由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受理;需要共同受理的,出现争议时,应当上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主办机关。...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认为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法定职责需要协调的,可以请求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协调后仍然不能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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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信访请求:(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复查、复核工作。复查、复核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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