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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市、区(市)财政给予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医疗保险费代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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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行为之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及时处理。属于实名举报或者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举报内容核实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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