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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参保单位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居住证、收费、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条

2022-03-03
一、我市所属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按属地原则,到颁发登记证书的部门所对应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登记。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原参加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登记。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3〕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应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单位的参保缴费费率,单位的缴费费率一般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个别工伤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如体育,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可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以内。财政拨款(补助)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缴费资金在部门综合预算中统筹解决,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政策依据:①《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2006年9月21日②《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贯彻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41号)200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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