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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如下救济方式: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
如果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检察院反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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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玩忽职守、不作为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投诉。《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的习俗。
对于派出所立案有意见,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检察院进行投诉。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受理投诉的机关会及时查处,并且将结果通知举报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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