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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我国首个有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私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
首先,当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三者险的情况下,救助基金会垫付一定抢救费用。 其次,当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事故受害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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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三者险的情况下,救助基金会垫付一定抢救费用。 其次,当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及部分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再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也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不判决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等于变向支持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就等于变向支持违法。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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