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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方式: 1.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选择式执行...
1、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 1、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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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指的就是有多个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对外负有连带债务或者是享有连带债务的债。连带债务的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在民事执行中,生效裁判是人民法院取得执行权的前提条件,在就共同侵权所作的判决中,法院就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一并认定,人民法院根据该判决予以执行,当无疑问。但在保证连带之债的场合,法院判决仅就被保证人而作出,在执行中,被保证人履行不能,根据连带之债民法理论,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此点前述已有分析。现在的问题是,保证人既然被排除在判决效力之外,判决对之如何适用,亦即人民法院据以执行保证人财产的依据是什么?关于这一点,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做法: 一是重新以判决的方式确认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二是裁定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 三是通知保证人在一定期限履行。笔者认为第三种方式较为可行。第一种方式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第二种方式以裁定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似有不妥;第三种方式采用通知的形式表明保证人基于实体法律规定而受判决的约束,尽管判决本身并不对之适用。执行中,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依然是生效裁判。这可以认为是连带之债执行的诉讼法依据。连带之债的判决效力扩张及于保证人的事实,其理论基础仍源于连带之债理论,判决扩张的基础仍是保证人对保证债务的连带责任。 在民事执行中,判决的此种扩张性主要反映在判决未及连带债务人的情形,实践中通常限于以下几种: (1)保证连带之债; (2)第三人抵押连带之债; (3)超越代理权的连带之债; (4)合伙连带之债等。
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2、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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