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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出异物赔偿标准法条文

2021-12-26
食用异物赔偿标准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额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经营上述食品和食品添加剂;(3)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范围和限制;(4)腐败、油酸腐烂、霉虫、污秽、混合异物、掺假或感官特征异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5)生产经营标明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6)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或者未按照注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7)婴幼儿配方奶粉或同一企业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8)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新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未通过安全评估;(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后,仍拒绝召回或停止经营。除前款、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新品种,未通过安全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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