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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须责令补办结婚登记,不需要支付社会抚养费;2、未办理...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第一胎子女,须责令补办结婚登记,不需要支付社会抚养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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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提出要求支付抚养费用,但如果对方不承认亲子关系,当事人应该提供相关证据,如进行鉴定,当然在诉讼中提出鉴定申请。在我国,亲子鉴定是不能强制的,当非婚生子女因抚养费等事由提起诉讼后,被告方的辩护理由无一例外的是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或者干脆不出庭。你要告就告吧,我就是不承认你能怎么办?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现实中操作难的问题。所以要想打一场稳胜的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官司,在现有的规定下,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是有利而无缺失的。
未婚子女,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监护权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对于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母亲一方抚养,两岁以上的子女,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的监护权。 对两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其意见。
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前夫不履行抚育义务,针对此情况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前夫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强制执行的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孩子的母亲亡故,孩子的父亲郭某此时仍然为孩子的监护人,也即法定代理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国家制定抚养费的标准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有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也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出现对未成年孩子拒绝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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