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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份独生子女政策

2021-11-01
一对夫妇生育(包括依法收养)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18岁以下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无单位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前的医疗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农村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优先为独生子女父母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父母;(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和生产。

相关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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