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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罪。 冒名顶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时有发生,冒名顶替的有的是同车的证人,有的是亲朋好友,动机各有不同,严重的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
关于交通肇事顶替如何查的,保险公司不赔偿。顶替案件相当于三者逃逸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让他人顶替,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多发,给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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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与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其区别在于: 1、包庇罪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伪证罪则是特殊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包庇罪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羁押、逮捕归案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羁押、拘禁而逃跑出来的未决犯和已决犯;伪证罪包庇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 3、包庇罪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侦查、审判之前,也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中至判决后服刑之中;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冒名顶替罪。冒名顶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时有发生,冒名顶替的有的是同车的证人,有的是亲朋好友,动机各有不同,严重的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应该依法查处。冒名顶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都以包庇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不够准确,如果是证人冒名顶罪,则应该定伪证罪。如何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是准确打击的基础。《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首先,逃逸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一主观要件,其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对该主观要件的反映,虽然行为人没有离开现场,但行为人叫人冒名顶替,实际上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王某的行为符合这一要件。其次,《解释》的原文并不是具体的“逃离现场”,而是用抽象的“逃跑”,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把是否在“现场”作为硬性要件,而“逃跑”的手段与形式就多种多样了。本案中,王某在让人冒名顶替后,又把手机关机,拒绝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也符合“逃跑”的客观表现。再次,事后自首并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节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转。事后,行为人因为其他原因主动投案自首,这是他原先在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转变到主动接受处理的一个转换,也只能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这是另一个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因此,不能用后来的自首去否认事故发生时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 综上所述,认定是否逃逸最重要的还是要看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同时,事后的自首并不影响逃逸的认定。因此王某交通肇事后找人冒名顶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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