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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
广播电视设施过失损坏罪的构成要素: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3、侵权对象是与通信相关的公共安全; 客观地说,过失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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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过失损坏罪的成立条件: 一、犯罪主体由一般主体组成; 主观表现为过失; 3、客体要素是侵犯通信相关的公共安全; 4、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只能构成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是指以下情况: 一是救灾、应急救援、防洪、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延误排除险情或疏导群众,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恐慌和社会秩序混乱; 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 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不能使用三小时以上,地方市(设区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不能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不能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不能传输的; 第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条文]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 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下列设施,适用本条例:(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2)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简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广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3)广播电视信号监控设施,包括监控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广播电视信号传输中使用的公共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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